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特殊药品警示标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是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
    特殊药品警示标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是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改。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令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