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1月3日日本公布新宪法 国家权力由天皇转移到议会手中

    日本宪法三大原则1946年11月3日,日本公布新宪法,国家权力由天皇转移到选举产生的议会手中,麦克阿瑟发表声明表示支持。《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日本宪法三大原则
      1946年11月3日,日本公布新宪法,国家权力由天皇转移到选举产生的议会手中,麦克阿瑟发表声明表示支持。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日本国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