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2月3日民国政府与美国签署《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签署《中美共同防御条约》1954年12月3日,中华民国与美国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对此一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反对,12月8日,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指出,台湾是中国领
    签署《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1954年12月3日,中华民国与美国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对此一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反对,12月8日,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指出,台湾是中国领土,『解放台湾』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决不允许他国干涉;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一个出卖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条约,美国应对此承担一切后果;美台条约是一个『侵略性』的战争条约而非防御性的,不仅造成远东地区新的紧张局势,而且『违背了联合国宪章』。
      条约内容:
      一、缔约国约定基于联合国宪章,以不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的和平手段来解决自国被卷入的国际纷争,并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以与联合国的目的不两立的方法来以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
      二、缔约国为了更加有效的达成此条约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单独及共同、维持且发展对缔约的领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来自外界武力攻击及共产主义者的破坏活动的、个别的及集团的抵抗能力。
      三、缔约国约定为了强化自由的诸制度并促进经济进步及社会福利,而互相协力,并为了达成这些目的个别的及共同的继续努力。
      四、缔约国关于实施此条约,透过自国外交部长或其代理随时进行协议。
      五、各缔约国认为在西太平洋地区对任何一方缔约国领域的武力攻击,即危害自国的和平及安全,且基于自国宪法手续,宣言为了对付共同的危险而行动。前述的武力攻击及因此所采取的措置,得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述措置,安全理事会若恢复和平及安全,即为维持和平及安全采取必要措置时,得终止之。
      六、第二条及第五条所规定的适用上,所谓『领土』及『领域』,』中华民国『是指台湾及澎湖诸岛 ,北美合众国是指在其管辖下的西太平洋属领诸岛。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互相同意所决定的其他领域。
      七、关于在台湾与澎湖诸岛及其周围,为了防御所必要的美国陆军、空军及海军,基于互相同意所决定,』中华民国政府『许诺其配备的权利,美国政府予以接受。
      八、此条约,对维持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权利及义务或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不给予任何影响,同时不可解释为给予任何影响。
      九、此条约,必须由美国及』中华民国『,根据各自宪法上的手续予以批准,两国在台北交换批准书时,同时发生效力。
      十、此条约有效期限,定为无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缔约国通告他方缔约国时,可以使条约在一年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