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卫生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